1.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其最高比例是多少?
1、2006年《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4、此条法律说明股东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最高比例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2.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限制是什么?
《公司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金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本条表明,出资财产中,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在我国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均为有限责任形式,股东以其出资或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我国的公司信用法律上体现为一种资本信用,因而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最低的也是最重要的保证。公司在其存续的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亦成为法定资本制国家所奉行的一条极为重要的资本原则。
因此,公司法对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限制,目的正在于维护注册资本金额的真实,保护债权人利益。 因为知识产权的出资不像货币出资那样可以直接体现为出资额,知识产权的出资额需要经过评估作价计算,而其评估作价又比实物及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困难得多。
实物及土地使用权有同类标的的市场价格作为作价参照标准,即使是使用过的实物亦可采统一的折旧计算法方便地计算出残值。 而知识产权因其“专有性”的特点,没有统一的市场价格,既然一技术比其他同类技术领先,一商标既然比别的同类产品或服务上的其他商标知名度高,那么,这项技术或商标就有比其他技术或商标具有更高的价值,而这部分价值究竟应高出多少,很难用公式精确的计算出。
因而,在知识产权出资作价的评估中,可能会发生对其价值的“高估”现象,而当拥有专有技术或知名度较高商标的出资人向其关联公司出资时,其技术或商标的价值在实践中往往故意被“高估”。限制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可以降低其价值“高估”的影响,使注册资本总额尽可能真实。
对知识产权出资尤其是对技术出资的比例进行限制的另一原因在于,随着人类技术的不断发明,新技术不断取代已有技术,已有技术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贬值,相应地,包含有技术出资标的的资本总额即注册资本不断“缩水”。限制技术出资的比例,可以使“缩水率”降低,使公司资本尽可能满足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
然而,公司法的这一限制与实践中的情况发生着越来越大的矛盾。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对生产力发展的作用之巨大,使技术的价值前所未有地得到提高,限制技术出资的比例可能会产生两种后果:一是低估技术的价值,使技术出资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二是为了符合技术的法定出资比例,出资人必须大量地增加货币等配套标的的出资,这样提高了公司的设立门槛,加重了公司发起人的负担,对某些智力密集型的中小高科技公司的发展尤为不利,。
对某些公司来说,其对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的需求甚至超过了对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的需求,有的公司可能就是为某项技术的开发而成立,有的公司可能就是凭借某种商标或品牌的优势而经营。鉴于此,《公司法》修改时,在第24条第2款中对知识产权20%的出资限制后面,增加了“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一句。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高新技术公司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放宽至35%。但这种已放宽的比例仍然不能符合实践中的所有需要,为了规避这一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实践中,就出现了技术的权利人将技术转让给未成立的公司,作为对价,其他出资人代技术权利人进行超过注册资本比例35%的货币出资或实物出资等等变通性作法,从而增加了公司设立的复杂性。
面对高新技术产业的迅猛发展,我们法律、法规的跟进显得滞后。不过,有些地方性(北京、上海等)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已经高出了35%的限制。
3.法律对知识产权出资有什么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著 作 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节 表 演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
4.知识产权出资有什么要求?
如果要设立公司的,股东是需要出资的,股东可以金钱出资,也可以实物出资,还可以权利出资。
知识产权是一种权利,如果要出资的话,需要评估价格。那么,知识产权出资的要求是怎样的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专有性要求,知识产权是一种独占性权利,具有排他的特点,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 丧失专有性时,该项技术实际已转化为共知公有技术,不再具备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物的适格性要求。
专有性是将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内的人类智力成果相区分的一个重要标志。 2、有效性要求,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标的物应该具备当然的完整的法律效力,而不能是任何形式的失效或过期权利。
一旦超过了法定的有效期限,该项权利就会消灭,实质是由专有财产转向公有财产。这样的产权显然是不能被用于出资的。
3、先进性要求,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标的物应该是先进的、能为公司带来高额利润的技术或高新技术,而不能是落后的技术,另外,阶段性的、不成熟的零散的技术成果同样不具备出资的构成要件。 我国现有立法中已有体现此项要件的条款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4、必要性要求。
不仅是基于知识产权出资与公司设立之间的关联性,更为重要的是,在我国大力促进技术成果转化的今天,为了享受优惠政策,打着技术出资的名义滥设公司的情形并不少见。在我国,知识产权出资是为了促进技术成果转化而新兴的一种投资方式,其初衷和立法宗旨是鼓励以技术,尤其是核心技术为中心来创设公司。
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标的物应该具备当然的完整的法律效力,而不能是任何形式的失效或过期权利。一旦超过了法定的有效期限,该项权利就会消灭。
5.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其最高比例是多少
2006年《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此条法律说明股东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最高比例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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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专利出资入股需要做评估吗专利出资比例可以占多少专利
一、专利出资是否可行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以上规定。
二、专利出资可以占注册资本多少比例?
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登记管理办法》,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从法律层面进一步保障和促进了专利出资的实施。这也就意味着专利出资的比例不再受限,最高可达到注册资本的100%
三、专利出资是否需要做专利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以上规定作为出资物的专利必须聘请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于专利价值进行评估。
四、专利出资的整个流程是什么?
一般来说,专利出资需经过评估、所有权转移、验资几个程序。
1.专利评估
无形资产出资时应需要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一般首选“收益法”。收益法常用指标有收益额、收益期限和折现率。收益额是指由无形资产直接带来的未来的超额收益。收益期限是指无形资产具有的实现超额收益能力的时间。
2. 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对于专利出资,根据公司法,应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即需将专利所有权属由股东变更为公司。
3. 验资
目前全国有部分地区不需要进行验资,具体要求可以咨询当地主管工商部门
4、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五、专利出资入股后账务上怎么处理?
收到投资者的一项专利权,根据专利权的评估价值,应作分录: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
贷:实收资本
入账后的专利可以根据评估值进行计提摊销
六、专利出资的好处和作用有哪些?
1、满足工商注册的要求、满足招投标项目对于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要求
2、减少货币资金的占用,加快知识产权的转化速度
3、实现企业低成本扩张,节省货币资金的占有从而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
4、激励技术骨干研发创新热情
5、无形资产出资后按照评估值入账后可以进行摊销进而节省企业所得税,达到合理避税的作用。
7.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公司注册资本吗
自2014年公司法改革之后,为了能够让企业更加容易创业。除了由实缴注册资本改为认缴注册资本之外,还修改了一项出资规定,就是不再限制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等)的出资比例(以前最高不得超过70%)。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成立公司,知识产权评估应该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执行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协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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