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总则关于知识产权是怎样规定的
《民法总则》立法的亮点之一,就是第123条第2款第(5)项将“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客体予以保护,使得过去因对于“商业秘密”性质的争论尘埃落定,这也是我国民事实体法律对于商业秘密权的立法肯定。
民法总则规定商业秘密的重要意义 商业秘密起源于罗马法,而商业秘密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1623年英国的《垄断法令》。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普遍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有所规范。
商业秘密一词首次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出现,是在《民事诉讼法》(1991)第66条及第1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第154条对《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提出进一步的解释,但是由于《民法通则》等实体法律没有规定商业秘密,因而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时所要依据的实体法缺位。直到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文昭示“商业秘密”也是一种权利,才使审理商业秘密的案件多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主要的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123条规定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为设立商业秘密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认定商业秘密权就是知识产权,并且以商业秘密权对民事主体的商业秘密予以法律保护,给予权利人商业秘密权的民法保护提供了最为基本的法律依据。此外,《民法总则》把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的客体予以保护,还特别有助于树立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理念,使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构建和巩固良好的市场秩序。
商业秘密权的定义和特点 商业秘密权是指市场经营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法定范围内自由支配商业秘密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商业秘密权的性质是知识产权,具有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是对创造性成果给予保护的权利形态。
但和传统的知识产权不同,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因为传统的知识产权具有公开性、期限性、绝对排他性等特征,但是商业秘密权具有以下独有特征:第一,商业秘密权具有相对排他性。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同一商业秘密的多个权利主体都可以对商业秘密进行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
第二,商业秘密权的客体即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身也具有其特征,其中,技术秘密的创造性有高有低,经营信息通常无明显的创造性,在确定一项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时,其秘密性和价值性成为关键。第三,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不具有确定性。
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只要商业秘密不由权利人公开或不被侵权行为人泄露出去,就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第四,由于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商业秘密权的确立无须国家审批,自商业秘密产生之日就自动取得。
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和客体 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商业秘密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当商业秘密权遭到侵害时,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法律责任。
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即使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也都可以成为商业秘密权的主体。商业秘密权的权利客体就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没有确切的范围,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技术信息,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制造技术、设计或制造方法、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测试技术、电路设计、技术指针、专利动向或新技术影响的预测、图纸、模具、样品、操作手册、技术文件、数据库等。
二是经营信息,通常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方法、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营销情报、产品短中长期的发展方向与趋势、不公开的财务资源、需保护的第三方商业秘密、管理诀窍、采购渠道等。我国实务上对商业秘密构成条件存在争议。
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没有被公开过、不为公众所普遍周知的,这是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最大不同点,也是商业秘密最本质的特征。二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价值性,是商业秘密通过现在的或者将来使用的,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或预期的、潜在的经济利益而保持竞争优势。
三是具有实用性,是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具有确定的实用性,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必然要求。四是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即保密性,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要件强调的是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
商业秘密权的内容和限制 商业秘密权的内容,是关于行使“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与义务。由于商业秘密权是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有形财产权利人一样,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是占有权,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控制与管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控制与管理,是商业秘密带来竞争优势的前提。
这种控制与管理包括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2.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有哪些?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知识: 1 目的 1。
1 为了加强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和工艺、生产技术改造的积极性,促进公司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及技术进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明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所适用的范围) 3 知识产权归属 3。
1 公司依法对以下标识享有专用权: a) 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b) 公司名称及公司标识。
c) 公司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3。
2 本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所有)权属本公司。 a) 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① 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② 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本公司分配的任务; ③ 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本公司二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b) 利用本公司的名义、物质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① 利用本公司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行为; ② 利用本公司的人力、技术设施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c) 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持有(所有)权归本公司,任何其他单位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本公司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3。
3 公司派出人员(包括技术人员、进修人员、公派人员等派往国内、外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本管理规定,未经公司审批不得擅自将公司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智力劳动成果权让予对方单位享有、享用或双方共有、共用。与其他单位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智力成果,除本公司与其他单位另有协议外、归公司所有或共有。
3。4 来公司学习、进修、访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在公司学习和工作期间参与公司研究项目或者承担公司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智力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归公司所有或持有。
3。5 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3。6 公司所属的下属单位改变、终止后,其知识产权归属公司享有。
4 知识产权管理职责 4。1 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4。2 公司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出任组长,研发中心主管出任副组长,及各关联部门主管副总经理组成。
4。3 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公司知识产权领导机构,负责对公司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a) 制定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及规定 b) 审查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c) 指导、检查、监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的工作执行情况。 4。
4 在研发中心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和具体业务工作。包括:专利、商标、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各项专业管理工作。
4。5 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a) 接受公司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领导,贯彻执行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政策、规定、办法和计划,并向其汇报工作; b) 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c) 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 d) 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e) 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f) 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j) 负责协助以公司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h) 接受公司员工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和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和帮助; i) 制定和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4。2 在知识产权管理部成立前,由行政人事部代行其职责。
5 知识产权管理流程 5。1 研发项目负责人向研发中心知识产权管理部提请是否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申请??研发中心知识产权管理部评估研发成果是否申请知识产权??总经理审批??研发中心知识产权管理部进行知识产权申报??研发中心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的保护、合作等法律事务。
6 管理标准 6。1 技术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研究项目下达的主管部门报告,按公司的规定提交全部科技档案文件,并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可申请专利的项目及时办理申请事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6。 2 完成科技项目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的规定任务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归档并填写鉴定申请书,要按照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鉴定。
6。3 严格执行公司知识产权档案的相关制度规定,包括档案密级规定、借阅程序等,对涉及本公司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档案应采取限制阅读措施。
6。4 公司需要采取保密措施的知识产权由研发中心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制定密级,根据研发成本、市场收益分为1级、2级、3级。
6。5 属于保密范围的知识产权档案,除与该成果的研发直接相关的人员外,其他。
3.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哪些限制?
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很多限制: 第一,从权利的发生说,法律为之规定了各种积极的和消极的条件以及公示的办法。
例如专利权的发生须经申请、审查和批准,对授与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规定有各种条件(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对某些事项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25条)。著作权虽没有申请、审查、注册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权法第3条、第5条的限制。
第二,在权利的存续期上,法律都有特别规定。这一点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大不同的。
第三,权利人负有一定的使用或实施的义务。法律规定有强制许可或强制实施许可制度。
对著作权,法律并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4.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有哪些
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为核心,通过司法体系、行政 执法体系和有关协调机构的有机结合,形成有效运作的执法系统,进行知识产权的 保护。
这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手段。目前,世界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主要有三 大体系,即专利制度、商标制度和版权制度。
(1)专利制度 专利制度是知识产权保护最主要的制度。 它是一种利用法律、行政与经济手段 保护和鼓励发明、创新的管理制度。
其基本内容是:根据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 明创造经过审查和批准,授予专利权;同时通过司法、行政和民事途径对确认的专 利权予以保护,对侵权予以打击。专利法是专利制度的法律基石和核心内容,专利 制度不仅包括立法体系,还包括相应的专利代理体系、专利文献服务体系、专利管 理体系和专利实施体系。
(2) 商标制度 商标制度是指以商标法为核心,对工商业的商标进行法律保护和管理的制度。 其基本内容包括商标的使用和保护,以及商标的注册、转让等。
(3) 版权(著作权)制度 版权(著作权)制度是指利用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行政规章、国际公约对著作 权进行保护的管理制度。 其宗旨在于依法保障版权所有者的利益,通过独占权、特 许权的授予和对侵权行为的惩处鼓励和保护人们的创作活动。
5.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见之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后又为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它根本不同于对物的所有权。
这一学说以后在国际上广泛传播,得到世界上多数国家和众多国际组织的承认。也有一些国家将基于智力成果所获得的权利称作精神产权或无形财产权(无体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前,我国法学界曾采用“智力成果权”的说法,而台湾省则把知识产权称为智慧财产权。 知识产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目前已为两个主要的知识产仅国际公约所认可。
1967年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将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为以下类别: l 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即著作权); l 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的权利(即邻接权); l 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即发明专利权及科技奖励意义上的发明权); l 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即发现权); l 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即外观设计专利权或外观设计权); l 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即商标权、商号权); l 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即反不正当竞争权); l 以及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产生的其他权利。 1991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通过的《知识产权协议》草案,划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 l 著作权及其有关权利(即邻接权); l 商标权; l 地理标记权; l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l 专利权; l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l 未公开信息专有权(即商业秘密权)。
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分列“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四节,其中第三节“知识产权”第94-97条明文规定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